冷水江商標續展代理機構如何選擇?
作者:婁底瑞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02-26 08:58:47
國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婁底商標注冊的身份證明文件都有哪些?申請人為國內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身份證明文件。企業一般應提交營業執照,非企業可以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等身份證明文件。注意,期刊證、辦學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不能作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指定顏色商標需要聲明嗎?怎樣填寫?以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無需聲明。只在申請書商標圖樣框內打印或粘貼著色圖樣1份即可。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我是去年申請的,分類補正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例如,《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5文本中,“昆蟲針”屬于第16類。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昆蟲針”。
相應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6文本第26類新增“昆蟲針”,第16類刪除“昆蟲針”。申請人在2015年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在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昆蟲針”,應仍按2015文本在第16類申報,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類申報。已取得注冊證,現在生產的商品與注冊證上的有些不同,會受保護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屬于不同的職業群體,具有不同的職業習慣,各自長期的職業習慣形成了差異化的職業思維。在專利申請實務中,職業思維的差異使在企業中從事技術研發的發明人和在代理機構中負責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對相同事物的認識、理解存在顯著區別。這些區別容易產生溝通上的“沖突”和誤解。但是,只要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對方的思維特點,沖突便可避免,誤解便可消散,從而在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將企業的專利工作做得更扎實。
一、最優化思維與改善思維
最優化思維驅使發明人在現有條件下求索極限效果。發明人針對自己的發明創造,往往追求最優化的技術方案,“最優化”的標準通常是從發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發的,這可能導致發明人撰寫的技術交底書不體現一些他認為不好的技術方案,即通過發明人的主觀認識,人為地選擇了“終點方案”(最優化方案),而放棄了“過程方案”(技術效果好于現有技術但又差于終點方案的那些方案)。
與最優化思維不同的是,在現有條件下,改善思維往往驅使專利代理人在發明人提供的單一技術方案基礎之上,去構建一個方案體系,該體系中不僅具有極限程度技術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術效果的方案。專利代理人看待技術方案的標準是“現有技術”,只要比現有技術效果更好,即相對于現有技術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無論該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術效果的“過程方案”,還是具有極限程度技術效果的“終點方案”,都是發明人提供的發明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站在這樣的角度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將使專利申請的內容更飽滿、過渡更平滑、保護更充分。
發明人在最優化思維的指導下,可能提供的方案僅僅是技術方案N,而專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維的指導下,撰寫的申請文件可能包含技術效果由技術方案1至技術方案N逐漸變好的N個方案形成的方案體系?;诖?,作為企業的技術研發人員,應當配合專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丟棄的“過渡方案”。
二、具象思維與抽象思維
具象思維對事物的描述比較具體,是一種“所見即所得”的思維。發明人進行的發明創造,通常不會脫離具體的應用需求和應用場景,其所認識到的技術問題往往是針對某個具體產品存在的具體缺陷,其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往往也是針對該具體缺陷的具體解決方式,在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中,會“實事求是”地反映他的發明創造成果。從這種意義上而言,發明人寫的交底書實際上都是“實施例”。
專利代理人面臨的最為重要的任務之一便是撰寫權利要求,權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維指導下撰寫,將使專利保護的范圍限定在發明人所提供的具體產品上,這對企業而言是一個“有苦難言”的損失。專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維指導之下,通常會從特定性的應用場景抽象出普遍性場景,從特定性的問題抽象出一般化問題,從特定性技術方案抽象出本質性方案,從而將這樣的方案作為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
本質性方案體現發明創造的核心思想,在該本質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屬于發明人對社會的貢獻,不進入專利壟斷范圍,在本質性方案之內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該本質的各種變化、改進,當都在專利保護之內。專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維使企業可以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維與“點”思維
“面”思維突出整體性。發明人針對自己的發明創造,往往會盡其所能地從多個角度、多個側面對發明創造進行優化和描述,并通過技術交底書將一個最終自己感覺稱心如意的“整體性”產品提供給專利代理人。該“整體性”產品的技術方案常常包羅萬象,面面俱到。
“點”思維突出局部性。專利代理人面對“整體性”產品,通常會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入手,對“整體性”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析,以某個“點”為切入口,理出主線,分出主次,然后將非主線的、次要的發明點依附于主線上的主發明點,分層次地布置到不同的從屬權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專利申請中進行保護?!包c”思維可以拆解專利點,對專利點獨立申請形成專利池或保護墻。
四、科學思維與藝術思維
發明人通常具有嚴謹、縝密的科學思維,其對技術方案所關聯的點持有的態度往往是“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而專利代理人基于保護范圍大小的考慮,通常會對技術方案進行擴充,擴充的過程不僅有分析、推導的成分,而且更有在發明創造所屬領域內的聯想成分和發明創造所屬領域之外的其它領域內的想象成分。對于這些專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藝術思維“創造”出來的東西,需要向發明人求證,發明人能夠確認的東西,理所當然地可以放到申請文件中,發明人較少有異議;而對于發明人不能確認的東西,發明人基于科學思維的意識,通常反對將其寫入申請文件。但就專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對專利申請沒有“傷害”,基于對后續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復OA、要求優先權等行為的考慮,完全可以將其寫到申請文件之中。
科學思維與藝術思維的差異還可以表現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對待語言文字上。發明人的出發點是作出一個所屬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通常會以較嚴格和專業的術語對技術方案進行描述。但是,基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把握的變動性,以及肩負的對技術傳播的歷史責任,專利代理人傾向于用盡可能直白、形象的語言將復雜的專業技術方案描述出來,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領域技術人員”范疇內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維和“構思”思維
發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發出解決技術問題的實在體(一個產品或者一個完善的方法流程),這使部分發明人會在產品或方法研發出來后才想到申請專利。而專利代理人不關心某個技術方案是否已經轉化為一個實際的產品,或編寫出執行流程的程序代碼,而只要給出在理論上、邏輯上可解決技術問題的“構思”即可。
六、“方案”思維和“問題”思維
發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術方案”本身上,對于技術方案需要解決什么樣的技術問題則關心較少。而專利代理人需要撰寫完整的申請文件,不僅需要將技術方案“是什么”介紹清楚,還應當對技術方案解決“什么樣”的技術問題,取得“什么樣”的技術效果介紹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圍內更應當從技術上盡可能說明技術方案如何解決了技術問題,又如何取得了某個技術效果?!胺桨浮彼季S要求發明人給出“答案”,至于這個答案是否能較為準確地與原本想解決的問題“對應”(即不能出現問題大、方案小,這將導致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者問題小、方案大,這將損失保護范圍),則容易被忽視?!皢栴}”思維要求專利代理人不僅要說“事實”(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說“道理”(即為什么)。當專利代理人希望發明人提供解決問題的“原因”時,發明人應當盡可能地配合。
上述內容簡要探討了發明人與專利代理人思維上的部分差異,實務過程中發明人與專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歸結于上述的思維差異。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的思維存在差異是客觀的,但是,思維差異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業對發明人進行訓練使其完全形成專利代理人的思維,更不必要求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完全形成發明人的思維。正是思維的差異,使得“專業工作由專業人士來做”的理念更顯突出,發明人應當做好自己的研發工作,專利代理人應當做好自己的專利申請工作。
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溝通中要“錯位”思考,以便理解和體諒對方的有關做法,但不要“錯位”行為,越俎代庖。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職工作,便是雙發思維差異的融合之道,便是在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做貢獻。
專利對于一個企業來講是非常的重要的,我們中國的好多企業在剛開始的時候對已專利卻沒有足夠的人士,越是就算是自己的企業研發出來了一項新成果,卻往往被國外的公司現行注冊了專利,所以我們就在此損失慘重。吃過了這方面的虧很多企業都已經有了這方面的人士,在有新成果發明出來的是偶都會去申請專利。但是申請專利的路程是波折,能偶讓人心里焦脆。提供的相關資料有那么的多,要花費那么多的時間。專利代理是一個轉么為別人辦理專利的機構。為什么專利代理要幫人家代理申請專利呢,就是因為他們發現了有很多人對于申請專利完全沒有線管的只是,所以他們往往辦一個專利要花費好長的時間。專利代理就是能夠幫助別人快速的辦理專利的機構。專利代理的服務絕對是值得信賴的。
關于商標轉讓,有很多文章都談到了,但是對于轉讓中的一些要點,很多沒有集中起來,比如有的談到了A點,卻沒變到另外的B點,在這里,做一個小總,希望對大家有用:
1,商標轉讓必須通過國家商標局核準才受法律保護,否則視為無效轉讓?!渡虡朔ā返谒氖l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轉讓注冊商標的,婁底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這個也是《商標法》第42條的規定,比如你有3個相似商標,要轉就要一起轉,不能只轉讓其中一個或者兩個。
3,商標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須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方。簡單的說,如果你有一個商標讓別人用了,這個時候,你要轉讓的話,得別人同意。
4,如果企業注銷或個人死亡,在注銷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則不能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其商標所有權自然消失。
5,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也可以轉讓,但是如果申請不下來,則轉讓不成功。
6,商標轉讓的雙方必須要有營業執照,自然人得有個體執照,不然無法申請。
7,商標轉讓的公證不是必須的,但是從轉讓安全角度出發,我們建議做個公證,這樣可以防止反悔。
8,商標轉讓無法中止,如果雙方提交了申請,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要撤銷的話,只能做二次轉讓,把商標轉讓到原轉讓人。
另外,商標轉讓的時間,費用這些都是不固定的,轉讓的時間主要與商標局的辦事效率有關,而費用則與商標的本身質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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